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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俊伊、厦门市湖里区润木生行李打包服务部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伊,厦门市湖里区润木生行李打包服务部,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俊伊等10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伊,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润木生行李打包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国际机场四号候机楼出发层公共区域T4-db-1单元和T4-db-2单元。经营者:叶子峰。被执行人: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8区98号。法定代表人:叶辉。本院在执行陈俊伊等10人与厦门市湖里区润木生行李打包服务部、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陈俊伊等10人无法提供厦门市湖里区润木生行李打包服务部、北京雨蒙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俊伊等10人的债权本金38838元及经济补偿38973元,工资差额89104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