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家友、李韦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友,李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034号申请人何家友,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执行人:李韦明,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李韦明承担的诉讼费13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韦明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韦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