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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邢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全,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邢全翻墙进入本市大岭镇二道村李某家院内,使用螺丝刀将住宅一侧窗户撬开进入室内,在翻找财物过程中,被刚到家中的李某儿子李志强发现后报警,被告人邢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某陈述,证人李某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全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邢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邢全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三条(未遂)、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译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