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茌平县宏豪副食超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茌平县宏豪副食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茌平县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毛永和,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恒文,男,该局环卫处职员。被执行人:茌平县宏豪副食超市,住所地茌平县商业城北路三里路口。负责人:王艳喜,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作出的“茌县公征字[2016]第077号”行政征收决定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王艳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作出的“茌县公征字[2016]第077号”行政征收决定终结执行。审判员 慈明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景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