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封某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封某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697号原告: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133号。法定代表人:黄永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成年,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顺妍,该公司之员工,联系地址。被告:封某铮,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封某铮返还代垫款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转让涉案房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封某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恒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瑞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晴卢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