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03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堃与新乡市永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堃,新乡市永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585号原告王堃,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新乡市永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1913008C法定代表人赵劲虎地址新乡市东方委托代理人李晓燕,女,汉族,1987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乡市,该公司员工被告孙鹏,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堃诉被告新乡市永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永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堃撤回起诉。诉讼费5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梦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