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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志寿与何先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寿,何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寿,男,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何先芳,女,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先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52.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