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小明、刘遵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明,刘遵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明,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西灌阳县。被执行人刘遵业,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瑶族,退休职工,住广西灌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小明与被执行人刘遵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遵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明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登记情况进行查询,除已扣划其4200元银行存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小明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遵业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对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及收入来源进行调查,查明执行人刘遵业有养老保险收入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刘遵业向本院提出不予扣划养老保险收入的申请,说明被执行人刘遵业患有肺癌Ⅱ级,养老保险收入需用于治病及维持生活,并提供医院用药清单、出院证、医疗费发票予以证实。申请执行人王小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遵业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范新建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雷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