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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菲与王庆红、朱雪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菲,王庆红,朱雪军,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菲,女,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代理人:向文滔,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庆红,女,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朱雪军,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方浜村。法定代表人:王庆红。王菲与王庆红、朱雪军、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8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王庆红、朱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王菲借款本金649950元、利息77006元,并支付以64995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王菲对王庆红持有的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30万元股权、朱雪军持有的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20万元股权依法变价后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对王庆红、朱雪军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王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5元、保全费4155元,合计9690元,由王庆红、朱雪军、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庆红、朱雪军名下有位于常熟市黄河路22号汇丰时代广场4幢1213、1214房地产,被执行人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谢塘路15号3幢、4幢房地产,本院已经于2016年8月5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但是上述房地产均设定有大额抵押权,申请人不申请予以处置。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朱雪军名下有苏E×××××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常熟市雪之缘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桑塔纳牌小型汽车、苏E×××××江铃全顺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本院于2017年2月6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但是未查获上述车辆的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庆红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801641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8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柯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