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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0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032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洋、吴连妹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洋,吴连妹,上海玉洋珠宝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0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22栋2楼。负责人:许守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洋,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吴连妹,女,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上海玉洋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3幢2楼B2064室。法定代表人:刘洋。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洋、吴连妹、上海玉洋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刘洋、吴连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元、截至2016年5月16日的罚息332688.75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2%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刘洋、吴连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7601元;三、被告上海玉洋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洋、吴连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洋、吴连妹追偿;四、若被告刘洋、吴连妹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刘洋、吴连妹名下坐落于本市十全街303号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71元由被告刘洋、吴连妹、玉洋珠宝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2007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刘洋、吴连妹名下有位于苏州市领秀江南花苑10幢1103室及车库5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系(2016)苏0591执315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物,本院依法拍卖了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款为人民币370万元,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上述拍卖款按照参与分配程序处理,本案分得人民币308412.81元;2、被执行人刘洋、吴连妹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十全街303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上述房地产系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物,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商情移送执行函,要求处置上述房地产,后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函,以上至今均未回复;,故暂无处置权;3、被执行人刘洋名下有位于苏州市相王弄1-2号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已由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为第五顺位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08412.81元,尚未执行到位284700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二日书 记 员 李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