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龙万群与向黎明、向海燕民间借贷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万群,向黎明,向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万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黎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海燕。上诉人龙万群因与被上诉人向黎明、向海燕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万群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核实同意缓交至二审开庭前。上诉人龙万群在二审开庭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万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振强审判员 张建英审判员 龙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