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任玉强与黑龙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强,黑龙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930号原告:任玉强,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炎焱,男,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法定代表人:卢秀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男,1970年9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原告任玉强与被告黑龙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任玉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玉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5元,由任玉强负担。审 判 员 吕仙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晗书 记 员 徐梓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