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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522李荣中与李进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中,李进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522号申请执行人李荣中。被执行人李进兰。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荣中与被执行人李进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立案标的为1971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22380元,因履行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栩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