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4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会琴与薛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琴,薛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3192号原告:朱会琴,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告:薛迎春,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现住高台县。原告朱会琴诉与被告薛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朱会琴以起诉时不知朝门天火锅店的合伙情况及具体经营者,致使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会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会琴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元,再不退还。审判员  胡晓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