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段某与郝某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郝某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119号原告:段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男。原告段某与被告郝某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段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678元(原告已预交),由段某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