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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段某与郝某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郝某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119号原告:段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男。原告段某与被告郝某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段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2678元(原告已预交),由段某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