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宋某1、宋某2等与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645号之一原告:宋某1,男,193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宋某2,女,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3,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亮,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宋某2诉被告宋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1、宋某2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1、宋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宋某1、宋某2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某1、宋某2负担。审判长 朱成武审判员 赵子安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