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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古浪县黄花滩镇二墩村陆庄七组与武威市凉州区世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黄花滩镇二墩村陆庄七组,武威市凉州区世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848号原告:古浪县黄花滩镇二墩村陆庄七组负责人:鲁克虎(该村民小组组长),男,住古浪县。诉讼代表人:陆义,住古浪县。诉讼代表人:陆杰,住古浪县。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世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武威市。负责人:朱世朝,住武威市××区号。原告古浪县黄花滩镇二墩村陆庄七组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世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浪县黄花滩镇二墩村陆庄七组负责人及诉讼代表人、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世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浪县黄花滩镇二墩村陆庄七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的土地流转费406590元和2017年的土地流转费402650元;3、机井修理费3600元;4、机井水电费13000元、滞纳金18000元、河水费10000元;5、经济林树木死亡造成的损失810000元;6、锄草费43200元;7、土地深耕费1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集体所有土地720亩承包给被告种植,流转期限为10年(2016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4日),并约定正常耕地的承包费在前三年按每年每亩600元计算,经济林地的承包费在前三年按每年每亩400元计算,以后每三年按照乡约土地流转价格涨幅调整,由被告于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当年土地流转费的50%,剩余款项在当年农作物收获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720亩土地交付给被告耕种,但被告却未如约向原告支付土地流转费,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欠款。另外,承包期内,原告垫付机井修理费3600元、2016年8月份的机井水电费13000元及滞纳金18000元、河水费10000元。2016年8月后被告撂荒土地造成锄草费损失43200元、原告犁整土地,被告应支付深耕费18000元。同时,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原告所有的150亩经济林树木枯死,造成经济损失810000元。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于2017年3月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为由,自愿放弃被告给付2017年承包费的要求,同时放弃机井修理费的要求;关于拖欠的水电费、滞纳金及经济林树木枯死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不再要求,现只要求被告给付2016年土地承包费406590元及锄草费43200元、土地深耕费18000元。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世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辩称,原告所述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事情属实,被告在流转的土地上种植了番茄,因收购商违约未收购,给被告造成损失,所以一直未能付款。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双方已自愿解除,2017年3月21日被告已向原告口头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原告方村民小组组长及部分村民代表也表示同意解除合同,4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已经解除。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支付原告2016年的土地承包费406590元属实;因撂荒承包地造成锄草费损失被告认可,但只同意给付锄草费7200元;关于土地深耕费亦认可;关于2017年的土地承包费,因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已于2017年3月解除,故不应给付;关于机井水电费、河水费及滞纳金,因被告已给付原告水电费约80000元,现双方尚未结算,故暂不予认可;关于经济林树木死亡造成的损失及机井修理费均不认可。另外被告在承包地上种植了200亩的玉米,被原告收获后出售,所得款项应抵顶为承包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古浪县黄花滩镇二墩村陆庄七组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世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1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其720亩土地承包给被告种植,流转期限为10年(2016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4日),并约定了承包费的计算方式,正常耕地在前三年按每年每亩600元计算,经济林地在前三年按每年每亩400元计算,以后每三年按照乡约土地流转价格涨幅调整;由被告于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当年土地流转费的50%,剩余款项在当年农作物收获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720亩土地交付给被告耕种,当年,被告在承包地上种植了番茄,在原告索要承包费时,被告以番茄收购商违约不收购给其造成损失,暂无力支付为由,未支付承包费,但于2016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拖欠2016年承包费406590元的欠条1份,但至今仍未支付。2017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方时任组长陆祥芳及村民代表陆义、陆杰、陆刚、陆荣芳口头表达了解除承包合同的意思,又于2017年4月10日书面告知原告解除合同(由原告方村民代表陆杰签收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另查明,2016年经被告授权,原告将被告在承包地上种植的150亩玉米收获后出售,双方一致同意所得款项按115000元确认,在承包费中扣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2017年的土地承包费及机井修理费的要求,关于机井水电费、河水费、滞纳金及经济林树木死亡造成的损失,原告表示与被告私下协商,暂不要求,关于锄草费,双方均同意按7200元支付,土地深耕费按18000元支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自愿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如约将720亩土地交付被告耕种,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给付承包费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承包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承包费的数额,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认定。关于原告自愿放弃2017年的土地承包费及机井修理费的要求,并要求与被告私下协商机井水电费、河水费、滞纳金、经济林树木死亡造成的损失等问题,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锄草费及土地深耕费的要求,原、被告在庭审中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出售被告在承包地上种植的150亩玉米所得款项115000元应从承包费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世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付原告古浪县黄花滩镇二墩村陆庄七组2016年土地承包费406590元、锄草费7200元、土地深耕费18000元,共计431790元,扣除原告出售被告耕种的玉米所得款115000元,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世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给付原告古浪县黄花滩镇二墩村陆庄七组2016年土地租赁费、锄草费、土地深耕费3167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9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世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