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献县国占建材销售处、河间市百珂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献县国占建材销售处,河间市百珂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催17号申请人:献县国占建材销售处,住所地沧州市献县乐寿镇西关,组织机构代码:L5906775-5。经营者:张国占,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委托代理人:赵有才,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河间市百珂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束城镇九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544530956。法定代表人:薛彦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晓艳,女,住沧州市运河区。申请人献县国占建材销售处因丢失一张票号为00100062/25402905、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到期日为2017年5月23日、出票人为廊坊市翡翠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河北银行胜利路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河间市百珂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献县国占建材销售处负担。审 判 员 周涛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穆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