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嘉峪关新众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市永辉盛副食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新众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永辉盛副食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178号原告:嘉峪关新众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昌盛街城投公司商业综合服务中心1599-9号。法定代表人:张鹏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嘉峪关市永辉盛副食商行,经营者马永辉。原告嘉峪关新众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市永辉盛副食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嘉峪关新众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新众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新众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峪关新众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