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正义、冯舸滢、宋传兰、唐川胜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正义,冯舸滢,宋传兰,唐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正义。被执行人冯舸滢。被执行人宋传兰。被执行人唐川胜。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正义、冯舸滢、宋传兰、唐川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正义、冯舸滢���宋传兰、唐川胜给付案款1104471.6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本院已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黄正义、冯舸滢所有的位于温江区的房屋,但系被执行人唯一居住用房且有抵押,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唐川胜、宋传兰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房屋现正由本院【(2017)川0112执93号】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宋传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的商铺,本院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除此外,被执行人黄正义、冯舸滢、宋传兰、唐川胜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正义、冯舸滢、宋传兰、唐川胜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104471.65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