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褚某宾、褚俊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洪宾,褚俊辉,褚某,李言申,浩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7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某宾。上诉人(原审原告):褚俊辉。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某。法定代理人:褚某宾。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言申。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汝意,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浩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铁民,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炯,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褚某洪宾、褚俊辉、褚某、李言申因与被上诉人浩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褚某宾、褚俊辉、褚某、李言申撤回起诉;三、准许褚某宾、褚俊辉、褚某、李言申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44元,减半收取2622元,由褚某宾、褚俊辉、褚某、李言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44元,减半收取2622元,由褚洪宾、褚俊辉、褚某、李言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吕 菲代理审判员 唐伟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梅书 记 员 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