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明起与贾省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起,贾省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366号原告:姜明起,男,汉族,职业,现住任县。被告:贾省西,男,汉族,职业,现住任县。原告姜明起与被告贾省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姜明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明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子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