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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明起与贾省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起,贾省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初366号原告:姜明起,男,汉族,职业,现住任县。被告:贾省西,男,汉族,职业,现住任县。原告姜明起与被告贾省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姜明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明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子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