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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西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妮,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住所地:运城市。负责人:李培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虎钢,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方鑫,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西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通知山西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山西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予交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荐轩审判员  任国强审判员  路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爱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