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凤城市正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显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城市正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显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427号原告:凤城市正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凤凰大街风景局住宅楼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王雅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竹,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满族被告:张显朋,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满族。原告凤城市正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显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正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0元,减半收取7050元,由原告凤城市正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永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