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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如玉申请刘静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玉,刘静,王保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77号申请人王如玉,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刘静,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申请人王保炫,男,1971年3月8号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王如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静、王保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段伟伦以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产为申请人王如玉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如玉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静、王保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如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王如玉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坤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