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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6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迟连宝与程博、双鸭山市宝清县宝和出租车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连宝,程博,双鸭山市宝清县宝和出租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迟连宝,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程博,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宝清县宝和出租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法定代表人郭宝林。本院在执行迟连宝与程博、双鸭山市宝清县宝和出租车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程博在宝清县国土资源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程博在宝清县国土资源局的工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