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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54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天准、王锦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准,王锦濂,许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4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天准,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锦濂,男,1975年1月21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许华云,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吴天准与被执行人王锦濂、许华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王锦濂、许华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天准欠款564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天准与被执行人王锦濂、许华云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天准与被执行人王锦濂、许华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