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6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宁振法与昌吉市鸿鹄养鸡专业合作社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振法,昌吉市鸿鹄养鸡专业合作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振法,男,汉族,1965年3月28日出生,第六师军户农场四连职工,住第六师军户农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鸿鹄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昌吉州昌吉市军户农场6连16栋1号。法定代表人:金有福,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宁振法因与被上诉人昌吉市鸿鹄养鸡专业合作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振法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振法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群审判员 甄红星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秀芹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