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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叶绍川与陈振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绍川,陈振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绍川,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振科,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绍川与被执行人陈振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陈振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其罚款500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