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泗水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周口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水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周口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泗水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水县开发区圣康路017号。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口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产业集聚区颖河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水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口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申请人泗水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口某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口某食品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31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士伟审判员 张延申审判员 张祥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