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孝立、雷秀枝等与崔保德、赵占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立,雷秀枝,李某1,李某2,崔保德,赵占峰,马松昌,胡吉红,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张孝立,女,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雷秀枝,女,194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人执行人李某1。申请执行人李某2。被执行人崔保德,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赵占峰,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马松昌,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胡吉红,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建中,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民终9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崔保德、赵占峰、马松昌、胡吉红、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保德、赵占峰、马松昌、胡吉红、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崔保德、赵占峰、马松昌、胡吉红、南阳通顺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培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