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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练萍、严伟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练萍,严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41号申请执行人刘练萍,男,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芦溪县。被执行人严伟明,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芦溪县。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刘练萍申请严伟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2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严伟明应支付申请人刘练萍赔偿款44061.9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472元、执行费568.01元。本院执行到300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15日、3月15日、4月11日对被执行人严伟明的银行、车辆、土地、房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赣J×车辆并已采取查封措施,但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强审判员 谢智琳审判员 彭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浏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