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2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连江县人民法院、腾忠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江县人民法院,腾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连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腾忠云,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江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腾忠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所得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闽0122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日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5120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腾忠云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腾忠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宜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晖审 判 员  林善达代理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凌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