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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聂宝林、李中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宝林,李中仪,吴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24号申请执行人聂宝林,男,汉族,住九江县,被执行人李中仪,男,汉族,住九江县,被执行人吴金女,女,汉族,住九江县,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宝林与被执行人李中仪、吴金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标的款84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900元,执行费116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4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适宜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1执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家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