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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督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某某公司诉被告潘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支付令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0302民督83号申请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潘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申请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杨某某委托所在村与申请人签订《商品玉米生产合同》,约定: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杨某某的需求,为其提供化肥或种子,被申请人杨某某为申请人种植商品玉米,被申请人杨某某将生产的玉米以申请人通知的时间及地点交售玉米,申请人收购玉米时扣除前期投入的种子或化肥款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申请人将种子或化肥交给被申请人潘某某由其负责发放,被申请人杨某某领取了价值1350元的化肥并在《农资赊欠统计表》上确认签字。秋收后,被申请人杨某某将生产的商品玉米私自出售他人并拒绝给付化肥欠款,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潘某某、杨某某给付化肥、种子款1350元,承担违约金13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潘某某、杨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金昌乾坤丰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化肥、种子款1240元,承担违约金13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紫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