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光福与重庆市北碚区庆科水泥制品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福,重庆市北碚区庆科水泥制品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382号原告:赵光福,男,汉族,1967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庆科水泥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上马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04848000L。投资人:赖春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福,男,该单位员工。原告赵光福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庆科水泥制品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赵光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光福撤��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光福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会代理审判员 刘瑞鹏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晓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