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天宁漆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天宁漆油有限公司,天津电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83号原告山西天宁漆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斌总经理。地址:交城县连家寨村。被告天津电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平总经理。地址:天津市河东新区新开路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宁漆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证,被告迁移新址不明,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天宁漆油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587元,原告已预交1587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 铭人民陪审员 苏吉寿人民陪审员 宋大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