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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文朝与刘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朝,刘丛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312号原告杨文朝,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习利进,石家庄市平山南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丛军,男,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朝与被告刘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朝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檀泽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