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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登记的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华英园9号5021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23层。负责人冯丽华。被执行人张斌,男,1977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斌应偿还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八万六千二百八十四元三角一分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巍审判员  周鹏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