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倩、覃亮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倩,覃亮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陈倩,女,1960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覃亮飞,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证件号码。陈倩与覃亮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亮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俭为审判员 罗淞元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铁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