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谢某、郑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谢某,郑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336号原告:杨某,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杜某,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郑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杨某与被告谢某、郑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