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40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北京味美斋餐饮有限公司与北京麦福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味美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麦福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40065号原告:北京味美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地下一层E号。法定代表人:屠恩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化兵,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麦福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甲2号楼1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吕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味美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麦福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味美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味美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味美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味美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审 判 员 崔树磊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雒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