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德春、吕盾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德春,吕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德春,男,1957年1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兴国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盾,男,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干部,住江西省兴国县。再审申请人李德春与被申请人吕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德春申请再审称,案涉借款是不存在,原判认定保证合同有效,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李德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德春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的法律后果,其自愿在案外人熊小东出具的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则说明李德春认可本案所涉债务,且李德春在2010年9月26日向兴国县公安局做的询问笔录中亦明确认可本案所涉债务,而李德春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外人熊小东与被申请人吕盾存在恶意串通并损害李德春利益的事实,故原判决依照案外人熊小东出具的借条认定本案所涉借款真实存在符合实际,原判李德春承担担保责任亦无不当。综上,李德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德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