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5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女,1987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暂住本区张堰镇建农村***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起,被告人谢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售卖内含淫秽视频的三通U盘的广告。2016年12月27日,黄某某、刘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谢某并谈妥以每个98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谢某购买内含淫秽视频的三通U盘。被告人谢某联系上家通过邮寄方式发货给黄某某、刘某某。经鉴定,两个U盘内含淫秽文件共232个。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发红包截屏等,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淫秽视频目录等,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户口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文件232个,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谢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褚马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