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斌诉被告承德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凤荣、郭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斌,承德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凤荣,郭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697号原告王亚斌,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毕阿鹏,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红石栾村。法定代表人:王京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长青,承德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务。被告张凤荣(郭臣的妻子),女,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被告郭臣(郭臣的丈夫),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韩艳杰,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恒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斌与被告承德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凤荣、郭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王晓春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斌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840.00元,减半收取原告4420.00元,退回原告4420.00元,保全费3040.0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文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