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督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2)新疆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菲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103号申请人:新疆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周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申请人:肖菲,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新疆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新疆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自2015年至2017年被申请人无故拖欠采暖费3054.04元。以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为证。要求被申请人肖菲给付申请人新疆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采暖费3054.0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肖菲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疆汇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054.04元。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朴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