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福清商会、武汉市青山区贯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福清商会,武汉市青山区贯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先专,武汉木意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福清商会,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东信资本大厦2101室。法定代表人郑孝旺,该商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刘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贯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八路11号。法定代表人林先力。被执行人林先专,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武汉木意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25街16门3号。法定代表人林先专。关于武汉市福清商会诉武汉市青山区贯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先专、武汉木意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增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