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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7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郭厚强与蒋彪、蒋土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厚强,蒋彪,蒋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7029号原告:郭厚强,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佳,女,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蒋彪,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蒋土云,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郭厚强诉被告蒋彪、蒋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页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月华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