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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长泰县斯博五金店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泰县斯博五金店,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600号原告:长泰县斯博五金店,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积山村三角线。经营者:蔡建嵩,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斌,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钦,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亨立大厦3层A。法定代表人:苏建辉,总经理。被告:向征,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长泰县斯博五金店与被告蔡建嵩、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泰县斯博五金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泰县斯博五金店以被告已经付清利息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泰县斯博五金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泰县斯博五金店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阿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