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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7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艳与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7085号原告:周艳,女,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周勇,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朝阳门北大街8号年号楼2-79A。法定代表人:王会师。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10号B座303室。法定代表人:王会师。原告周艳与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投资款及收益2264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按照年利率13.2%计算的利息;2.支付律师费50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原告投入本金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13.2%。合同到期后,被告北京融宜宝��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对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查,2017年4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本案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立案侦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属同一法律事实,故本案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洪审 判 员  冯宁人民陪审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倩 更多数据: